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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公布 專家:強化了任免單位主體責任

        2019年10月14日15:30 | 來源:人民網-強國論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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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人民網北京10月14日電(薄晨棣)日前,中國人大網公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(草案)》(以下簡稱草案),面向社會征求意見。今年8月,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審議。

        此次公布的草案分為七章66條,包括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、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,政務處分的程序等內容。制定專門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,有何必要性?政務處分應如何與黨紀處分相匹配,并與刑事處罰銜接?強國論壇專訪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,對相關問題進行解答。

        為“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”目標提供實現路徑

       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。去年3月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(jiān)察法》中首次將“政務處分”以法律形式明確,并用其代替“政紀處分”,適用范圍也擴大至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。

        強國論壇:制定專門的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釋放何種信號?

        毛昭暉:第一,凸顯了現在反腐敗制度建設過程中強化以法治為主要推動方式。2018年4月頒布了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(guī)定》,現在,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即將出臺,可以看出國家越來越注重運用法治方式推動監(jiān)察法治體系建設。

        第二,我國是先有黨紀處分規(guī)定,緊接著以政務處分法為核心來構建政務處分的制度體系,兩者之間是一個遞進式的推動,并且相互有效銜接、貫通。力圖通過這種遞進式推動,向實現反腐敗“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”的重要目標一體化推進,并為其提供了具體實現路徑。

        強國論壇:“政務處分”與較常提到的 “黨紀處分”有何區(qū)別?如果違紀公職人員既是公務員也是黨員,處分有優(yōu)先級嗎?

        毛昭暉:第一,實施主體不同。黨紀處分的實施主體是黨委黨組、紀委、紀工委;政務處分的實施主體從目前來看,一個是監(jiān)察機關,一個是任免機關、單位。

        第二,適用對象不同。黨紀處分針對兩個主體,一個是黨組織,一個是黨員;而政務處分針對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監(jiān)察對象。

        第三,適用行為不同。黨紀處分適用違紀行為;政務處分適用違法行為。

        另外,程序、法律后果等均有不同。

        具體到處分黨員公務員,關鍵看誰來立案。如果是監(jiān)察機關進行立案調查,則先給予政務處分,再給予黨紀處分。如果是紀委立案調查,則先給予黨紀處分,再給予政務處分。從目前來看,《監(jiān)察法》出臺后,都側重于由監(jiān)委來進行立案,涉及到與黨員或者黨紀相關聯的問題,則可能由紀委先立案。

        強化任免機關、單位責任:應處分的必須處分,該過問的必須過問

        此次公布的草案,明確了公職人員所指人群。另外,草案明確了處分的決定和實施主體,即“誰決定處分”及 “誰來處分”的問題。

        強國論壇:政務處分的處分決定機關和實施主體分別是什么?各自的職能?

        毛昭暉:草案第二條規(guī)定,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,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,由處分決定機關、單位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處分決定機關、單位包括任免機關、單位和監(jiān)察機關。這算是草案的一個亮點。

        之前的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(guī)定》貫穿一條主線,即監(jiān)察機關是政務處分的實施和處理機關。草案則明確將政務處分分為兩個實施主體:一個是任免機關、單位,一個是監(jiān)察機關。從原來的一元化主體變成兩元化主體,這實際上解決了輕重緩急、簡單或復雜的區(qū)分問題。按照草案規(guī)定,如果案件是重要或復雜的,由監(jiān)察機關處理。但如果這個案件是一些不重要的,比如輕微的苗頭性問題、違規(guī)性問題,通過談話、誡勉等方式能解決的,交給任免機關、單位處理。這種做法,一是強化了任免機關、單位在政務處分方面的主體責任,應該處分的必須處分,應該過問的必須過問;同時又賦予了監(jiān)察機關對任免機關實施政務處分的再監(jiān)督職責。

        強國論壇:草案規(guī)定: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,一般應當先依法給予政務處分,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這體現出草案什么特點?

        毛昭暉:如果監(jiān)委在調查中發(fā)現相關行為構成犯罪,原則上先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,再移送司法,這確實體現出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優(yōu)先原則。過去是法院先受理,判決后回過頭來再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,這個做法有個問題,就是有些黨員帶著黨籍在監(jiān)獄服刑,忘了開除黨籍,F在要把紀律挺在前面,這個紀一個是政務處分,一個是黨紀處分。先處分,再移送司法,法院再進行判決。當然,這也可能存在一些紀律的銜接問題,有可能法院判決后認為他無罪,原來的處分方式可能會進行調整,我們一般稱為原則上先給予政務處分,再移送司法,判決后再確定。

        草案力圖構建一個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,并且與刑事處罰相連接的有效體制。原來政務處分的環(huán)節(jié)比較分散,比如分散在《公務員法》等等,現在把它統(tǒng)一起來,把這個環(huán)節(jié)補上了。

        政務處分與經濟處罰掛鉤,增加法律威懾力

        草案明確規(guī)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有六類,分別為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;第十條則規(guī)定了相應的處分期間。針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,草案分別規(guī)定了處分后果。

        強國論壇:如果未擔任公務員、事業(yè)單位人員的公職人員“無職可撤、無級可降”,該如何處理?

        毛昭暉:草案的一個亮點,就是強化了政務處分和競爭職務、崗位等級、薪酬待遇方面的關聯性。為什么這么做?政務處分警告6個月、記過12個月、記大過18個月,有人就覺得,過了這個期限,就沒有責任了,威懾力不夠。草案將政務處分與資格處罰和經濟處罰掛鉤,這確確實實對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威懾力。這也針對了公職人員“無職可撤、無級可降”的情況。

        但是,現在有很多新型腐敗行為,草案并未納入。例如,《監(jiān)察法》里提出兩個新概念:權力尋租、利益輸送!侗O(jiān)察法》已將其作為兩個獨立的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行為來認定。因為現在有很多利益輸送包括權力尋租行為,按照現行的受賄罪認定不了,只能進行黨紀處分。草案在這方面可能還比較薄弱。

        (責編:薄晨棣、王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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